日前,鞍山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相關規定,開出了首張罰單。立山區某小區一業主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高層住宅的公共門廳,執法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。
電動車隨意停放、隨便充電,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。由應急管理部制定的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本月起正式施行,其中明確規定包括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、充電在內的七種消防違規行為,最高將面臨1萬元的處罰。
有些電動車電池年久老化,隨意停靠在高層公共門廳或是樓道,很容易起火,危害整棟樓居民生命財產安全。有些人只圖自己方便,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道內充電,或者從樓內私拉電線給樓下電動車充電,留下了非常大的安全隱患。規范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管理,勢在必行。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對違反上述要求,拒不改正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執行。廣大市民要自覺增強法律意識,提高安全意識,切不可心存僥幸,隨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亂充電。同時,有關部門要規范小區管理,探索建設集中停車及共同充電設施,方便群眾使用。(笛 子)